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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政策

阳新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规定
2013-09-05 09:37  来源:  点击:

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加大招商引资力度,鼓励更多的外来投资者来我县投资创业,促进阳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结合本县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总  则
第一条  鼓励县内外投资者以资金、设备、品牌、专利技术等方式在阳新县境内兴办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和我县产业发展要求的工业项目和农副产品深加工项目。
第二条 凡符合第一条规定,对新引进的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1000万元以上的农副产品深加工项目,均享受本政策规定的优惠。
第三条 招商引资项目由县商务(招商)局登记、确认,项目的实际投资额、投资强度由县商务(招商)局会同有关部门单位核定。
二、项目用地与奖励政策
第四条  我县经济开发区土地出让基准价为每亩9.6万元,所有新办项目用地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工业用地出让时间为50年。
第五条  凡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投资强度不低于150万元/亩、容积率不低于1.2的招商引资项目,设立项目建设启动奖励资金,按项目投资规模、投资强度实行差别奖励。其中: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及以上、1亿元以下的项目,县政府将一次性奖励项目建设启动资金4.6万元/亩;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及以上、3亿元以下的项目,县政府将一次性奖励项目建设启动资金5.6万元/亩;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在3亿元及以上的项目,按以上标准,每增加投资5000万元,每亩再给予奖励5000元。项目建设启动奖励资金最高奖励不超过土地出让基准价,在项目建成投产前,由县政府一次性奖励到位。
第六条 设立企业纳税贡献奖,对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及以上的工业项目(含农产品深加工项目),自投产年度起,头两年,县政府将企业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全额计为奖金,后6年将企业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减半计为奖金,奖励给企业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或实施技术改造;对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1亿元以下的工业项目(含农产品深加工项目),自投产年度起,头两年,县政府将企业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全额计为奖金,后4年将企业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减半计为奖金,全部奖励给企业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或实施技术改造。
第七条 世界500强或国内500强企业、上市企业、生产“中国名牌”产品的企业、外向型企业、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高科技企业、高附加值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落户本县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在5亿元以上且投资强度、容积率达标的重大项目,可以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办法,可享受灵活优惠的政策。
第八条  招商引资项目从土地交付之日起,必须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按时实现投产,若逾期未实现投产或未达到计划投资规模,将视具体情况给予减半享受或取消优惠政策。
对分期投资的项目,实行项目用地预留制度,县政府将按项目建设计划,分期给予办理土地使用权证。
三、服务环境
第九条  放宽准入条件,凡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进入的行业和经营项目,都允许各类市场主体进入和经营,对依法经营、照章纳税、连续三年未受到行政机关处罚的企业,经申请和有关部门批准,可享受企业有关年检(审)免检(审)。
第十条  项目建设期间所需的各类手续由县重点项目服务办公室协助项目落户单位实行“一站式”服务、全程代办、限期办结。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期间,免收县级应收的行政事业性规费。各类服务性收费,由县重点项目服务办公室协助县内服务部门,按最低标准的20%实行“一个口子打包”收取和分解。
第十二条 招商引资项目建成投产后,生产经营过程中应缴的各类规费(水费、电费、排污费、税及视税代征的费种除外),由县重点企业服务办公室根据国家和本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规定,编发《企业收费明白卡》,并实行“一个口子”收取和分解。
第十三条  凡规模以上重点企业,实行一名县级领导联系、一个专班服务,享受重点保护。
第十四条  招商引资项目的各类设计、评估、评价,投资商可选择任何有资质的单位进行,任何部门不得干涉,或重复收取费用。
第十五条  企业在县内新闻媒体、平面媒体享受免费招工广告,并可与黄石市第一技工学校和县职教中心实行技术工人定向培训。
第十六条  外来投资商及其企业外地员工子女入学按本县居民同等对待。
四、金融政策
第十七条  凡符合总则第二条标准的招商引资项目,县政府财经办协调金融部门为企业在开户、结算、现金、融资等方面给予全方位支持。对具备条件的成长型中小企业,县中小企业担保公司可提供信贷担保。
五、招商中介奖励政策
第十八条  凡能引进项目的社会中介组织(自然人)可以与招商部门签订有偿招商引进项目协议。
第十九条  凡成功引进符合总则第二条标准的招商引资项目,根据项目的科技含量和固定资产投资额,按实际固定资产投入总额的0.5‰对引进社会中介组织(自然人)予以奖励。
第二十条  引进境外企业、上市企业、生产“中国名牌”产品的企业,按实际固定资产投入总额的0.8‰对引进社会中介组织(自然人)予以奖励;引进世界500强、国内500强、高科技企业及高附加值企业、总部经济、注册资本在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境外企业,按实际固定资产投入总额的1‰对引进社会中介组织(自然人)予以奖励。
第二十一条  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不重复奖励,且每个项目奖金最高不超过人民币40万元。具体奖励办法按照项目建设进度分两期进行:第一期为正式签约并开工注册且符合开工建设标准(固定投资额达到计划投资额的20%),给予奖励50%;第二期为项目竣工投产并实现税收一个会计年度后兑现余下的50%奖励。对于租赁厂房的招商引资项目,在项目竣工投产并实现税收一个会计年度后三个月内一次性给予社会中介(自然人)全部奖励。对提供有效招商信息的本县在职人员或单位,按上述标准减半进行奖励。
第二十二条 项目奖励额度及应奖励的社会中介组织(自然人),由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验资评审,报县领导审核后,由县政府按规定兑现奖金。
六、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政策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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